深圳市福田区外国语高级中学校长办公会议(校务会议)议事规则(试行)

2023-11-01

  为确保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推进依法治校,根据《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福田区教育系统领导集体议事决策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福教〔2020〕16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则。

一、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关于加强中小学校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关于建立中小学校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的意见(试行)》等法规文件,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坚持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学校党组织领导下,依法依规行使职权,按照学校党组织有关决议,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等工作。

  第三条  校长办公会议(校务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坚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紧密围绕学校改革发展稳定,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推进学校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等工作。

二、议事决策范围

  第四条  校长办公会议(校务会议)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组织会议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组织会议决议有关措施,研究决定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

  第五条  校长办公会议(校务会议)研究提议并形成议题提交党组织会议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

  1.教师队伍建设、学生培养、课程建设、校园建设等学校内涵发展的重要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学校教育教学、行政管理的重要改革措施、基本管理制度和具体规章制度等。

  2.学校内部教育教学管理组织机构的设置与调整方案。

  3.学校教师等各类人才教育管理服务政策措施。

  4.学校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的人事招调、聘任、解聘、考核、管理等重要事项。

  5.学校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情况的审定,未列入学校年度预算的预算追加和大额度支出,以及其他5万元以上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6.学校5万元以上的重要资产处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无形资产授权使用方案。

  7.重要设备和大宗物资采购或购买服务、重大基本建设和大额度基建修缮项目等学校重大项目设立和安排方案,大宗物资、大额度基建、重大基建主要指5万以上支出事项。   

  8.学校教育教学评价、审议、评定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9.教育教学、行政管理的市区级以上重大表彰推荐和校级重大表彰事项。

  10.学校精神文明建设和校风教风学风建设的重要事项。

  11.教职工薪酬体系、收入分配及福利待遇、奖励、惩处和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12.校长认为需要提交党组织会议讨论决定的其他事项。

  13.党组织会议认为需要先由校长办公会(校务会议)议审议的事项。

  第六条  校长办公会议(校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

  1.贯彻落实党的教育工作方针政策以及上级部门决策部署,加强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的工作措施。

  2.执行学校党组织会议决定或决议事项的实施方案和重要措施。

  3.执行学校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等具体规章制度和工作计划安排。

  4.依据有关规定与临时性购买服务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订立、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的有关事项。

  5.学校年度财务预算方案的执行和3万至5万元支出预算的执行,资金调动、使用和运作的具体安排,以及财务管理与监督审计重要事项。

  6.学校资产处置、办学资源配置、无形资产授权使用方案实施中的事项。

  8.学校年度审计计划安排、审计项目执行等年度审计事项。

  9.学校年度招生和学生毕业等事项。

  10.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加强与社会、家庭联系的事项。

  11.组织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加强学生德育、体育、美育、劳动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提高学校思政课教学质量,深化课程思政改革等措施。学校大型学生活动(如体育节等)、文化活动和科学普及活动的组织开展、文明校园建设等事项。

  12.学生学籍管理、奖励及违规处理等事项。

  13.维护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的事项。

  14.组织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和教育教学研究,加强教育教学管理、深化教育教学改革的事项。

  15.教职工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意见办理事项。

  16.其他事关学校事业发展、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行政事项。

  17.按上级有关文件要求或工作需要由校长办公会议(校务会议)审议的其他事项。

三、议事决策原则和程序

  第七条  校长办公会议(校务会议)原则上每周召开一次,遇有重要情况经校长同意可以随时召开。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校长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委托副校长召集并主持。

  第八条  校长办公会议(校务会议)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班子成员。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行政班子成员到会方能召开。会议成员因故不能出席时,应当在会前向校长请假。

  不是行政班子成员的党组织班子成员可参加会议。议题相关部门负责人可以列席会议;涉及师生切身利益的重大议题可以邀请师生代表列席。

  第九条  校长办公会议(校务会议)议题由校长提出,也可以由学校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提出、校长综合考虑后确定。重要议题校长应当在会前听取党组织书记意见,意见不一致的议题应暂缓上会。集体决定重要事项前,党组织书记、校长和有关领导班子成员要个别酝酿,充分沟通。如属党组织会议决策权限,应提交党组织会议审议。

  凡属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自身职权范围内决定的事项,一般不提交校长办公会议(校务会议)研究讨论。

  第十条  校长办公会议(校务会议)健全决策咨询机制,对拟研究讨论的重要事项,议题相关部门应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查和风险评估。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经过专家评估及技术、政策、法律咨询。对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通过教职工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方式,广泛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

  第十一条  校长办公会议(校务会议)议题实行一事一报制度,议题相关材料应提前提交至学校行政服务中心,行政服务中心提前将会议议题及相关材料送达有关参会人员,提前时间可根据学校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二条  校长办公会议(校务会议)按既定议程逐项进行。无特殊情况或未经会议主持人同意,一般不临时动议议题。

  第十三条  校长办公会议(校务会议)议题由分管校领导或相关部门负责人汇报。出席人员应当充分讨论,对决策建议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未到会领导班子成员的意见可以书面形式表达。校长应当最后表态,意见基本一致后进行表决,执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

  第十四条  校长办公会议(校务会议)研究讨论议题时,校长应当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建议,在此基础上对研究讨论的事项作出决定。如对重要问题发生较大意见分歧,一般应当暂缓作出决定。

  第十五条  紧急情况下不能及时提交校长办公会议(校务会议)研究讨论的事项,可由校长与分管校领导共同商议临机处置,事后应及时向校长办公会议(校务会议)通报。

  第十六条  校长办公会议(校务会议)审议议题时应当通知相关部门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问询。

  第十七条  校长办公会议(校务会议)议题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十八条  校长办公会议(校务会议)作出的决定,适合公开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及时公开。对需保密的会议内容和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定,参会人员应当遵守保密规定。

四、议定事项执行与监督

     第十九条  学校党组织会议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由党务办负责传达,督促校长办公会(校务会议)进行讨论研究执行实施方案,确保决策落实,执行情况应当及时向书记或党组织会议汇报。

     第二十条  校长办公会(校务会议)研究提议的建设方案,由学校行政服务中心负责上报党组织会议,经书记与校长沟通召开党组织会议讨论决定实施方案,由学校行政服务中心负责传达和督促检查,确保决策落实。

  二十一 校长办公会议(校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由学校分管领导或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执行情况应当及时向校长或校长办公会议(校务会议)汇报。明确由相关部门负责的,由学校行政服务中心负责传达和督促检查,确保决策落实。

  第二十 校长办公会议(校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学校领导班子成员、相关部门和个人应当及时执行;对执行不力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问责追责;决策执行过程中需作重大调整的,应当提交校长办公会议(校务会议)决定;需要复议的,按照第九条规定重新提交议题。

五、附则

  第二十  学校行政服务中心负责校长办公会议(校务会议)的会务工作,主要包括:收集议题,印发会议材料,通知参会人员,做好会议记录,编发会议纪要,分送校领导和有关部门,归档会议材料。

  第二十 本规则由校长办公会(校务会议)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学校行政服务中心承担。

  第二十条  本规则自2023年04月21日起实施。原《福田区外国语高级中学校长办公会议(校务会议)议事规则》同时废止。